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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更新时间: 2020-01-06 08:58:10 次播放
律师解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且数额较大,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

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应当故意,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

其次,采用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产,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最后,客观上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干扰了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正常进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一)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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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沃鸿律师
合伙人律师
江沃鸿律师

广东-广州

擅长: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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