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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的股权变更有效吗

更新时间: 2020-01-09 11:44:10 次播放
律师解答

离婚协议中约定股权变更效力问题,需要区分不同情况来认定其效力:

第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如果夫妻一方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另一方不是该公司的股东,夫妻协商一致将部分出资全额或部分转让给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约定有效。

第二,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公司股东,双方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这样的约定是有效的,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离婚协议中约定股权转让后,应当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果没有办理工商办更登记,该约定仍然有效,但是并不具有公示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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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向阳律师
主任律师
怀向阳律师

北京-北京

擅长:继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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