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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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因车祸所获得的赔偿款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一般不可以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医疗费等是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夫妻离婚时,应按《婚姻法》的规定处理,不得分割,如果夫妻之间有约定,按约定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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