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李丽 。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感情破裂的具体情形有以下五种: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果婚姻存在上述情形,法院一般会判双方离婚。那么,在离婚诉讼中,有孩子的夫妻,往往会对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产生较大的争议。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本身并不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所以说争取孩子抚养权与是否能够离婚并没有直接关系,法院不会因为夫妻离婚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而影响对离婚问题的裁决。能否判决离婚还是要看婚姻是否存在上述五种感情破裂的情形。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谢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