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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定情形

更新时间: 2019-09-05 16:17:57 次播放
律师解答

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定情形如下: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对未成年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对未成年人今后成长的负面影响能降到最低,又能通过对其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令其吸取教训,防止再次违法。

70周岁以上的老人,身体较弱,若处以行政拘留,有可能引发进一步的健康恶化或者其他隐患,对其不予执行行政拘留,体现了人道主义保护原则。对于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不执行行政拘留,也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更体现了我国立法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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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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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勇波律师

广东-广州

擅长:合同纠纷、刑事案件、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公司企业、证券投资、建筑工程、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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