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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当天算吗

更新时间: 2019-08-30 15:57:25 次播放
律师解答

被刑事拘留的当天不计算在拘留期内。

刑事案件中,为了有较足够的时间讯问嫌疑人、调取其他相关证据,正确打击犯罪,“不枉不纵”,拘留嫌疑人的当天都不计算在拘留时间内。比如,普通盗窃案件的嫌疑人于10月1日被拘留,根据法律规定拘留时间为3天,拘留期满的时间为10月4日,并非10月3日。

大家还需要知道: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比如《上诉状》在期满前已经交付邮寄的,即使法院收到材料的时间已经超过上诉期,上诉行为仍然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比如,上诉截日期为10月7日,但这一天国庆节假期尚未结束,诉讼当事人于10月8日再向法院提交《上诉状》,不算超过上诉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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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偈律师
杨偈律师

云南-昆明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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