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东亮律师](http://att2.lawtimeimg.com/photo/202005180934392q7nprenadbr684_200wh200.jpg)
江苏-南京
擅长:公司企业、知识产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因此,等价有偿是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之一,但需要注意的是,等价有偿是公平原则在财产性质的民事活动中的体现,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转移财产等的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取得一项权利应当向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不得非法侵害他方的利益;在造成他人损害的时候,应当等价有偿。
现代民法对等价有偿提出挑战,认为很多民事活动,比如赠予和赡养,继承等并不是等价有偿进行的,因而等价有偿原则只是一个相对的原则,不能绝对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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