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视频说法> 交通事故> 成都黄标车新规定

成都黄标车新规定

更新时间: 2019-08-30 17:40:44 次播放
律师解答

凡是在成都市注册登记的,排放水平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均统称为黄标车。

成都黄标车新规定为:自2017年8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黄标车在成都市绕城高速公路(G4201)环线以内以及高新南区剑南大道以东,濯锦路、世纪城路、世纪城南路以西,三环路以南、天府四街、天华二路以北区域(含上述道路)的道路上行驶。黄标车不得在各区(市)县主城区道路以及连接主城区的主要道路上行驶。黄标车不得从事道路运输业务,不得进入成都市物流园区内、公路货运场站、物流配送中心等物流作业场所以及各旅游景区。

法律依据
《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对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农业等部门不得办理初始注册登记、移入登记、变更登记,不得通过定期审验。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人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原有机动车,应当先行办理报废手续。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公安、农业等部门监督进行报废,严禁拼装或转让使用。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图文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 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

吴勇波律师
专职律师
吴勇波律师

广东-广州

擅长:合同纠纷、刑事案件、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公司企业、证券投资、建筑工程、债权债务

401
已帮助
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