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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抢劫负责把风者未分得赃款应如何定性

更新时间: 2020-04-28 15:25:18 0人浏览
共同抢劫负责把风者未分得赃款应如何定性
律师解答

把风者虽然未分得财物,但是他有共同抢劫的犯意联络,并在街巷入口放风,在客观上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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