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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和质押权哪个优先受偿

更新时间: 2024-04-08 18:30:28 0人浏览
留置权和质押权哪个优先受偿
律师解答
留置权和质押权之间应当是留置权优先受偿,法律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留置权和质押权都属于担保物权,即当事人以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质押或者留置的,当债务人不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质权人就可以对质押财产优先受偿,留置权人则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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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秋红律师
主办律师
刘秋红律师

广西-南宁

擅长:刑事案件、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债权债务、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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