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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更新时间: 2024-04-03 17:52:05 0人浏览
抵押权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律师解答
抵押权不一定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具体要根据抵押财产的种类确定。
按照规定当事人以动产进行抵押的,抵押权会在抵押合同生效的设立,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法定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就是在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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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秋红律师
主办律师
刘秋红律师

广西-南宁

擅长:刑事案件、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债权债务、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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