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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负责人不想做了怎么办

更新时间: 2024-01-22 17:59:50 0人浏览
分公司负责人不想做了怎么办
律师解答
分公司的负责人不想做了的,可以直接向总公司申请辞职,一般解除与总公司的劳动合同即可。
分公司是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所以分公司的负责人与总公司属于劳动关系,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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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毅律师
副主任律师
刘毅律师

江苏-苏州

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债权债务、房产纠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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