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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行政复议规定

更新时间: 2023-05-26 09:50:16 0人浏览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规定
律师解答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规定如下: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公安厅(局)直属的公安局、市公安局(处)直属的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直属公安局、公安分局的省公安厅(局)、市局(处)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条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直属的公安局、市(地、州、盟)公安局(处)直属的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直属公安局、公安分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市(地、州、盟)局(处)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下设的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大队(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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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相文律师
主任律师
王相文律师

上海-上海

擅长: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房产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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