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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要复制吗

更新时间: 2022-11-09 18:04:13 0人浏览
离婚协议书要复制吗
律师解答
离婚协议书一般不需要复制。夫妻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的,需准备三份离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各自持一份,交给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遗失了离婚协议书的,可以到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制一份离婚协议书并盖上公章,相当于补办了一份离婚协议书。
因此,离婚协议书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不需要复制,在离婚协议书遗失时需要复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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