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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对哪些情形的刑事申诉,应当立案复查

更新时间: 2022-10-20 19:54:52 0人浏览
检察院对哪些情形的刑事申诉,应当立案复查
律师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为:对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的;
对检察院不起诉或撤销案件决定不服的;
对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不服的;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下列刑事申诉,按照本规定办理: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与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有关的申诉,不适用本规定,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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