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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和联系

更新时间: 2022-09-08 14:15:13 0人浏览
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和联系
律师解答
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是:船舶优先权是无形的、秘密的、法定的、无需登记,需要通过司法程序实现,船舶留置权具有占有性,需要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可以通过占有人和抵押权人行使实现。联系是: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是法定权利、从属于一定的海事债权,均以船舶为标的、具有船舶物权、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
《海商法》第二十一条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第二十八条
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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