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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转移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 2021-12-31 11:20:36 0人浏览
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转移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关于转移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规定:若受诉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则移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被移交的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的,则由上级人民法院来执行管辖,被移交的法院不能再擅自移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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