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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扣押的物品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 2021-12-22 11:12:55 0人浏览
公安机关对扣押的物品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公安机关对于扣押的物品应该这样处理:
1、对于认为需要被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2、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等,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3、扣押的物品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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