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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的补办地点

更新时间: 2021-12-16 18:25:20 0人浏览
出生证明的补办地点
律师解答
出生证明的补办地点原则上应为原签发机构,但如果原签发机构已经不具备发证的能力,可以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请补办。带好补办所需要的身份证、户口本之类的证件材料,如果材料无误的,会及时为申请人发放新的出生证明。
法律依据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二 《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23号)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印章,并将印模式样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签发机构必须落实由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的要求,加强宣传告知工作,严格签发流程,规范出具《出生医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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