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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17条规定是什么呢

更新时间: 2021-11-24 11:30:24 0人浏览
刑诉法第117条规定是什么呢
律师解答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诉、控告权,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等情形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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