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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感情不合要哪些证明

更新时间: 2021-11-23 15:33:01 0人浏览
起诉离婚感情不合要哪些证明
律师解答
起诉离婚感情不合一般要提供下列证明:
1、证明一方婚前采取隐瞒情况等手段骗取婚的证据;
2、证明一方暴力侵犯另一方的证据及有关人员的证言;
3、证明一方有不忠实另一方或具有赌博、酗酒等恶习的证据;
1、证明是草率结婚,婚后仍未建立感情的陈述及相关知情人证人证言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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