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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决定书给受害人吗

更新时间: 2019-09-23 10:55:43 0人浏览
立案决定书给受害人吗
律师解答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2、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3、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4、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所以,受害人可以获取接受案件的回执或者不立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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