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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诉讼的司法解释

更新时间: 2020-07-21 14:40:00 0人浏览
代位诉讼的司法解释
律师解答
代位诉讼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了诉讼的管辖法院,以及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的具体含义。当事人提起代位诉讼,可向被告住所地起诉,如果有经常居住地的,可向其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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