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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更新时间: 2021-10-22 17:40:19 0人浏览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律师解答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
1、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3、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其他适用范围。
法律依据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
1、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3、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其他适用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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