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图文说法> 公司企业> 原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

原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

更新时间: 2021-09-16 11:23:00 0人浏览
原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
律师解答
原股东抽逃出资按照如下规则予以认定:主观上,公司的股东有抽逃出资的故意;客观上,在公司成立后,违反法律规定,存在将自己缴纳的出资额暗中撤回不被他人所知晓,并仍然保留股东的在公司的身份和股权的行为,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图文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 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