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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关于办案时限的要求

更新时间: 2021-09-13 11:24:04 0人浏览
刑事诉讼法关于办案时限的要求
律师解答
刑事诉讼法关于办案时限的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办案时限要求在六个月以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办案时限要求在二十日以内;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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