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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诉讼时如何举证

更新时间: 2021-07-23 09:00:17 0人浏览
借款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诉讼时如何举证
律师解答
借款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诉讼的举证应从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入手。其次应证明约定的本金和利息的数额,再证明实际到手的借款数额,最后需证明数额不一致是由于预先扣除利息而造成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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