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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股东会合法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1970-01-01 08:00:00 人浏览

导读:

问题:我们是股份合作制性质的上海喷枪厂的20名股东和职工。2005年11月,因市政动迁,喷枪厂获得动迁款9000万元。2007年3月6日,在少数人的操纵下,喷枪厂召开股东会,通过企业歇业清算决议。2008年1月12日,喷枪厂清算组召开股东会,但会议存在几个问题:会

  问题:我们是股份合作制性质的上海喷枪厂的20名股东和职工。2005年11月,因市政动迁,喷枪厂获得动迁款9000万元。2007年3月6日,在少数人的操纵下,喷枪厂召开股东会,通过企业歇业清算决议。2008年1月12日,喷枪厂“清算组”召开股东会,但会议存在几个问题:会议通知的议案从四项临时增加到五项;决议表决时将几项内容合在一起进行捆绑式表决;退休、除名人员参加股东会并表决;计票人拒绝公开唱票;经法庭主持,重新清点表决票,证明清算组故意少算反对票数等。目前,我们面临企业被强行解散关闭,工作生活无着的境地,请问:这样的股东会合法吗?我们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根据你们的投诉情况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笔者认为,上海喷枪厂股东会在会议程序和内容上存在着严重的违法违规情形,应当依法撤销。

  股东会召集人资格不合法

  清算组是喷枪厂此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前,没有充分听取全体职工股东的意见,只是少数人事先安排的结果。根据《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和喷枪厂章程规定,股东会的召集人应是董事会或者法定代表人,清算组作为召集人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2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但喷枪厂清算组成立后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任何登记或备案手续,其任何活动并不合法。

  《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成立起“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但喷枪厂清算组却在其成立长达256天之后才在《文汇报》上刊登清算公告,显然已违反法律规定。

  股东会召开程序不合法

  根据《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第29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于召开股东大会15日以前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时间内负责将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全体股东”的规定及喷枪厂章程的规定,喷枪厂清算组将股东会的书面资料于职工股东签到时才当场发放不合法。为弥补这一重大漏洞,清算组提交了股东座谈会纪要,但仅部分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并不能代替上述法定义务。

  股东会召开前四天,清算组作出临时变更并增加会议内容的决议,但并未以任何方式通知全体职工股东。同时,清算组临时增加了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内容。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13条规定: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清算组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股东会部分参加人员及表决资格不合法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员工同时具有职工和股东双重身份,失去职工身份同时也失去股东身份。但在参加上述股东会的人员中,有12人已退休,1人除名,1人退股,违反了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第(四)款规定“职工离退休或调动、辞退时,必须内部转让”的规定。退休职工表决决定在职职工和企业的前途显然没有依据。

  股东会决议表决方式不合法

  一事一议是股东会投票、表决和计票的基本要求。但喷枪厂清算组把几项议案的多项内容捆绑在一起,设计了只有一个同意、反对、弃权的投票表格,无法充分反映职工股东对各项内容的真实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33条关于“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的规定,喷枪厂股东会决议表决方式应当认定为不合法。

  计票方式和数据弄虚作假不合法

  计票人拒绝公开唱票,违反了计票应当坚持的公开、透明、真实的基本要求。并且,清算组一再拒绝提供表决票。经法庭主持,重新清点表决票,证明清算组故意少计算反对票3票,票数完全失去了真实性,是明目张胆地进行造假.。

  喷枪厂是歇业而不是解散注销

  喷枪厂该次股东会是依据2007年3月6日的决议。但从决议形式和内容看,是企业歇业而不是解散。清算组关于歇业等同于解散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

  从3月6日的“歇业清算决议”到之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股东大会议程,再到“企业解散分配方案与企业存续分配方案的比较”,都充分证明喷枪厂从未作出过企业关厂解散的决议。喷枪厂经营活动也始终没有停止过。

  投票表决应按投票人数计算

  根据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应当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的规定,喷枪厂股东会应当实行一人一票,而不是一股一票进行表决。因此,清算组在股东会程序全部结束,进入诉讼程序后再来主张按股权数统计,显然把一个严肃的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视同儿戏。同时,变更统计方法既无法律依据,也无实际可操作性。

  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

  股份合作制企业纠纷应当适用有关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相关法规,同时,对上述法规未具体规定的事项,应当参照《公司法》及依据公司法而制定的相关规定。

  (作者系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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