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会议的种类
导读:
股东(大)会会议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会议共有两种。一是定期会议;一是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召开的会议。临时会议是一种不定期的会议,指在正常召开会议的时间之外由于法定事项的出现而召开的会议。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稍有不同。 表现在以下方面:
1、名称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时,叫作股东会会议;而在股份有限公司时叫作股东大会。
2、定期会议举行的次数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定期股东会议的举行次数因每个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同而不同,理论上讲,每年可以举行一次,也可以举行三五次,十次八次,这就要求公司章程尽可能详细地规定每年举行定期股东会会议的的次数及大致时间;而《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3、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形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况有三:一是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时;二是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时;三是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时。在这三种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是应当召开股东会会议,也就是必须召开。另须注意,这里的“以上”都包括本数。
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在 有《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实践中要注意区别两者的以上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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