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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退市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1970-01-01 08:00:00 人浏览

导读:

境外证券交易所对作出上市公司退市的决定一般都比较谨慎,并规定了非常复杂的程序。如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80202规定了以下程序:(1)交易所在发现上市公司低于上市标准之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2)公司接到通知之后,在45日内向交易所作出答复,

  境外证券交易所对作出上市公司退市的决定一般都比较谨慎,并规定了非常复杂的程序。

  如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802 02规定了以下程序:

  (1)交易所在发现上市公司低于上市标准之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2)公司接到通知之后,在45日内向交易所作出答复,在答复中提出整改计划,计划中应说明公司至迟在18个月内重新达到上市标准

  (3)交易所在接到公司整改计划后45日内,通知公司是否接受其整改计划;

  (4)公司在接到交易所批准其整改计划后45日内,发布公司已经低于上市标准的信息

  (5)在计划开始后的18个月内,交易所每3个月对公司的情况进行审核,其间如公司不执行计划,交易所将根据情况是否严重,作出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6)18个月结束后,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标准,交易所将通知公司其股票终止上市,并通知公司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7)如听证会维持交易所关于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交易所将向SEC提出申请;

  (8)SEC批准后,公司股票正式终止交易。由上述情况可见,交易所决定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最长要经过22个月的时间。

  香港联交所的退市程序包括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在停牌后的6个月内,公司须定期公告其当前状况

  (2)第二阶段:第一阶段结束后,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标准,交易所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不符合上市标准,并要求其在6个月内,提供重整计划(ResumptionProposal);

  (3)第三阶段:第二阶段结束后,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标准,交易所将公告声明公司因无持续经营能力,将面临退市,并向公司发出最后通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一般是6个月),再次提交重整计划。

  (4)第四阶段:第三阶段结束后,如公司没有提供重整计划,则交易所宣布公司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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