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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创业板上市主要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1970-01-01 08:00:00 人浏览

导读:

盈利要求不设盈利要求营业记录公司须有两年的活跃营业记录主营业务须主要经营一项业务而非两项或多项不相干的业务,不过,涉及主营业务的周边业务是容许的。有关营业记录规定的弹性处理联交所只接受基建或天然资源公司或在特殊情况下公司的活跃营业记
盈利要求 不设盈利要求
营业记录 公司须有两年的“活跃营业记录”
主营业务 须主要经营一项业务而非两项或多项不相干的业务,不过,涉及主营业务的周边业务是容许的。
有关营业记录规定的弹性处理 联交所只接受基建或天然资源公司或在特殊情况下公司的“活跃营业记录”少于两年
业务目标声明 须载列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到该等目标
附属公司经营的活跃业务 申请人的活跃业务可由申请人本身或其一家或多家附属公司经营。若活跃业务由一家或多家附属公司经营,申请人必须控制有关附属公司的董事会,并持有有关附属公司不少于50%的权益
管理层、拥有权或控制权于营业记录期间有变 除非在联交所接纳的特殊情况下,否则申请人必须于活跃记录期间在基本上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运营
竞争业务 只要于上市时并持续地作出全面披露,董事、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及管理层股东均可进行与申请人有竞争的业务(主要股东则不需要作持续全面披露)
最低市值 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0,000港币
最低公众持股量 ·若公司在上市时的市值不足港币10亿元,则最低公众持股量须为20%;
·若公司在上市时的市值为港币10亿元或以上,则最低公众持股量须为15%;
·上述的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在任何时候均须符合
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的最低持股量 在不市时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必须合共持有不少于公司已发行股本的35%
股东人数 于上市时公众股东至少有1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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