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是一人公司股权转让的必经程序吗
导读:
一人公司(one-man company or one member company)也叫独资公司、独股公司,系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或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不是一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前置程序。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了发起清算的法定事由,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进行了列举,有四种情形,即: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本法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持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解散的。
一人公司股权转让的事由不在上列法定清算的情形之中,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公司仍继续存在,没有解散,仅发生股东变更。在法定事由外公司进行清算具有其特殊需求和自主性,一人公司股东转让公司财产或股权,可以自主进行清算或经受让人要求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的法律后果由清算人负担。
一人公司的债权债务与其股东有密切的关联性,转让或受让股权是当事人有目的的和预见的行为,相应转让协议经过工商变更登记具有公示效力。
一人公司在经营期间对公司的财产增减、债权债务负责,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股东处置公司财产转让股权不能一概而论构成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滥用”;如果有证据证明构成“滥用”,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各部门法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股权转让的合同相对人之间除了依法解除转让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外,不能有违交易诚信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出尔反尔”。即使受让股权的新股东公司被原股东公司的大量债权主张权利,也可以依据股权转让协议依法抗辩或追偿,维护交易是市场的基本规律。
知识拓展:公司法中对一人公司的规定
我国的《公司法》在 57条~63条做出了对一人公司的规定。作为后来增加的规定,表明了我国对一人公司的承认。
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sar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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