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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股东有哪些侵权行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4-07 15:39:12 人浏览

导读: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要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的责任,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而在现实生活中,公司对股东可能存在侵权行为,那么公司对股东有哪些侵权行为?法律快车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要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的责任,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而在现实生活中,公司对股东可能存在侵权行为,那么公司对股东有哪些侵权行为?法律快车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公司对股东有哪些侵权行为

  民法典规定,公司对股东的侵权行为是滥用法人地位,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如财产混同、抽逃出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三条 【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对股东有哪些侵权行为  

  二、公司对外投资的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应当可以用公司的资产进行投资活动,以获取更多的利润,但对其他企业投资不能影响公司的稳定和发展。公司对其他企业投资也应当以其投资额为限,否则将加大公司的经营风险,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两种情形:

  一是现行的立法规定,主要是企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的,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为了将来的立法,为修改《合伙企业法》埋下伏笔。目前,我国《合伙企业法》不允许企业为合伙人。但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我国《合伙企业法》应当借鉴英美国家的立法经验,允许企业作为合伙人。哪些公司将会被允许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或者成为普通合伙人要看合伙企业法的修订情况而定。新公司法在此处没有把话给说“死”,从而给《合伙企业法》将来设置法人合伙制度留下了足够的空间。

  三、公司侵权行为构成

  (1)必须具有公司工作人员执行其职务的行为

  作为被法律承认的民事活动主体,公司行为都将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因为公司意志的实现都是通过其工作人员实现的,所以也只有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才是产生公司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2)公司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造成损害事实

  有损害才有救济,与一般侵权行为一样,此处的损害应当作更为广义的理解,既包括物质的损害,也包括经济的损害;既包括有形的损害,也包括无形的损害;既包括已经产生的损害,也包括将要产生的损害。

  (3)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即要求公司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与造成他人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4)工作人员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在公司侵权责任中,责任主体是公司,其承担责任的根据是其工作人员因过错造成了他人损害。同时,无论公司在选任、监督、管理其工作人员上是否存在过错,公司都应当就其工作人员的过错承担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公司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主要是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如财产混同、抽逃出资等。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损害股东利益的,要承担一定责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法律快车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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