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设立分公司有什么处罚吗
导读:
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因为发展的需要,可能会设立分公司,但是公司在设立分公司的时候,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果没有按照流程对分公司进行设立,违背一定的程序的话,就会受到一定的处罚,接下来就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同来了解擅自设立分公司有什么处罚吗。
基于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存在两种情形,及《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冒用名义”的要求,应当按不同情形、适用不同的法规予以定性处罚,即:
一是以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依 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为禁则,《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为罚则,予以处罚。基 于《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完全一致,是否可以单独适用《公司法》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直接予以处罚,从理论上说,单独适用法或者条例,都是可行的。
二是公司擅自设立的不以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因其不存在“冒用名义”的要件,应当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第四条之(一)(二)(三)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为禁则,《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为罚则作出处罚。
1、开办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公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 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6 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1、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并且分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2、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其次,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另外,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最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资产不能承担责任时最终应总公司来承担。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整理的擅自设立分公司有什么处罚吗有关知识,相信大家在阅读之后,一定会有自己的见解,设立分公司的时候是有一定条件的,如果擅自设立的话就会违反有关的规定,之后会受到相关的处罚。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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