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为本公司担保应否承担责任
导读:
我公司销售给张乐饮料公司150万元的设备,该公司支付了80万元后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付货款。1年后,经多次协商,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其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表示愿以私人名义作担保,并在协议上签字确认。逾期不履行,公司愿支付违约金;事后,张乐公司仅付了20余万元,今年3月,公司被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我公司即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偿付余款及违约金。陈某却以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担保为由,不想偿付。请问陈某应否承担责任?李志平
李志平同志:
根据《担保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依法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对于当事人就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担保法》19条规定,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你反映的情况,陈某属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你公司可要求陈某直接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供
法定代表人为本公司
担保应否承担责任
案件:我们单位要求职工必须参加某保险公司的储蓄性
养老保险,有些职工不同意,企业负责人说这是国家要求的,谁不同意就从工资中扣除保险费。请问:储蓄性养老保险与其他养老保险有什么不同,企业的做法对吗?
律师视点:我国的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
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
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这里退休指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基本养老保险,强制性的,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必须按照政府确定的费用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法第75条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其他人不得干涉。所以你所在企业的行为已侵犯了你们的合法权益,你有权拒绝参加该储蓄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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