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管理的职能该怎样划分
导读:
国有股权是指通过国家授权的股权,投资者是通过对国有财产进行投资在国有公司中形成股份的。国有股权按照分级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那么国有股权管理的职能该怎么划分?国有股权的主要问题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下相关内容。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国资)部门审核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财政部审核批准。但发行外资股(b股、h股等),国有股变现筹资,以及地方股东单位的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转让、划转、质押担保等变动(或者或有变动购有关国有股权管理事宜,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具体职能划分如下:
(一)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
地方国有资产占用单放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股票;
地方股东单位未全额认购或以非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应配股份;
地方股东单位持有上市公司非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及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
(二)财政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
中央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
地方股东单位涉及以下行为的,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设立公司并发行外资股(b、h股等);
上市公司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
国家组织进行的国有股变现筹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试点等工作。
(三)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股票涉及地方和中央单位共同持股的,按第一大股东归属确定管理权限。
尽管国有控股公司担当了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部分职能,但究其本质依然是公司法人,必须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有关规范性文件出台至今,国有控股公司在我国已经实践了很长一段时期。有学者通过比较国外的国有控股公司的运作模式、运行效果等内容。指出我国国有控股公司有两点明显的缺陷:
一是国有控股公司运作不规范可能成为政府干预企业的更有利的工具:
二是国有控股公司和被控股公司之间的协调相比私人企业来讲更加困难。因此。如果国有控股公司治理不当。将导致国有股权行使不规范和法律监管不到位。非但不能起到有效管理国有资产的目的。反而在国资监管机构与国有企业之间徒增一道外表华丽的屏障。迷惑人们的眼睛。笔者认为,国有控股公司中国有股权的特殊性有以下几个方面:
(1)股权主体的代表性。即公司中国有股东仅仅具有代表身份,实质上的股东是国家或全民。名义上的股东是政府国资监管机构。
(2)股权行使具有非经济性目标。一方面。这是由国有企业的性质所决定,特别在国有垄断性行业中。追求经济效益并非公司的首要价值目标:另一方面。国有股东的政治性身份决定其政治性目标。
(3)国有股东的强势地位导致其具备超股东特权。在国有控股公司中,国有股份通常处于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加上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管权与股东权天然结合在一起,更助其代行股东f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部分职权。这与《公司法》规定的非国有公司具有显著区别。
(4)股权行使效果的考核方式及其路径特殊。与一般公司股东不同。国有股东行权效果需要经过国资监管机构的考核。而考核方式及其路径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合理与不规范之处。从而引发许多问题。
(5)责任追究机制的特殊性。由于国有股权行使的不规范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引发国有资产经营效率低下。甚至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例不在少数。这其中高额的代理成本和责任确立与追究的非市场性决定因素是其主要原因国有控股公司中国有股权行使不规范及监管不到位与其公司治理结构紧密相关 张维迎教授援引布莱尔的观点认为。公司治理从狭义上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上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在法律意义上。公司治理不仅包括股东权益的保护。而且也包括第三人、公司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保护 因此。概括来说。目前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体现为内部治理结构弱化和外部监管不完善两个方面 前者主要表现为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和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后者主要表现为股权结构不合理、外部监控机制不健全和法制环境不够完善等方面。
股权激励的锁定期是由企业制定的,一般会在1年到3年之间。在股权激励的锁定期內不能进行转让、出售激励股权、担保或偿还债务。锁定期的目的是防止激励对象为了短期套利而进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股权激励是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是目前最常用的激励员工的方法。主要是通过附条件给予员工部分股东权益,让员工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促进企业与员工共同成长,从而帮助企业实现稳定发展的长期目标。一般情况下,如果上市公司员工在企业干满多少年或者完成特定的目标才会给予激励。当被激励的人员满足激励条件时,就可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享有股东权利。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全文》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
期性激励。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国有股权管理的职能该怎样划分相关内容,国有股份一般是分级管理,但是发行外资股有股变现筹资,以及地方股东单位的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转让、划转、质押担保等变动需要报告财政部审核批准。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快车上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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