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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保护“商业秘密”还是庇护非法信息?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1970-01-01 08:00:00 人浏览

导读:

近日国内有媒体报道,今年广东省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朱列玉提出了控制房地产行业暴利的三条建议:公开房屋成本、实行购房指导价和最高限价,可是这些建议都被广东省建设厅一一否决,理由是,对商品住房成本进行公开,容易造成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和对公平竞争

  近日国内有媒体报道,今年广东省"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朱列玉提出了控制房地产行业暴利的三条建议:公开房屋成本、实行购房指导价和最高限价,可是这些建议都被广东省建设厅一一"否决",理由是,对商品住房成本进行公开,容易造成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和对公平竞争环境的影响。此报道一出,引起公众对房屋成本到底能不能公开的议论。

  然而,无论考之于法律还是检之于事实,人们会发现,公开兼具福利性与商品性双重属性的房屋成本,不仅于法不违、于理应该,而且于公必要。别再打着维护"商业秘密"的幌子,来庇护那些可能暴露"分利联盟"寻租的违法信息了。

  公开房屋成本果真违反了法律吗?

  现行刑法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房屋成本构成中的绝大部分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必备的两大构成要件:"不为公众所知悉"、"采取保密措施"。商品房成本无非由地价(包括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及附加)、规划设计费、融资成本、建材费、人工费、管理费、营业税、所得税构成,其中,占大头的地价和银行融资成本都是外部性的,压根儿不是开发商所能"采取保密措施"控制的。土地出让要求"招拍挂",信息应该是透明的;贷款利率是央行规定的,且一个项目最多只能贷65%的款,也就是说,正规渠道的融资成本是固定的、可知的。而钢材、水泥、人工等建筑成本在网络时代,更是公开信息,有何秘密可保?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1月发布实施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第2条第5款所列举的典型和常见经营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也并无"成品成本"。

  退一万步讲,即使房屋成本构成中的"管理费用"可能涉及"运作模式",与商业秘密沾边,但较之于住房的公共属性,法律上的例外制度也允许对其干预。毕竟,房屋作为大众安居之所的公共属性的安排,要优于作为投资品的处置。当供求异化,投机、投资以及其他操纵市场的行为猖獗之时,亦即公共权力出手干预之日。监管部门要求公布同类地段相同品质商品房的成本,本质上是出于对现行扭曲房价的纠偏。一句话,法律不应成为妨碍公众利益的挡箭牌,否则就不是良法。

  公开房屋成本违反了市场规律么?

  其实,公开区域同质商品房成本,并不排斥市场差异性。即便在同一区位,技术含量、建材质量、规划设计、配套设施、品牌效应不同的房屋,售价当然不同。只要买家接受,这并不妨碍市场的多样性。相反,公布成本维护了交易的公正性。对于买房人而言,它意味着有了一个判别、衡量的基准,而这个基准会影响预期。

  眼下的房地产市场是个典型的预期市场,预期上升,需求就会增加,价格就会上涨。在开发商处于绝对强势的混沌市场里,公布房价基准,无论是维系买房人的利益,还是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减少空置(空置是对有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使用效率最低)、平衡社会公义,均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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