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保护“商业秘密”还是庇护非法信息?
导读:
近日国内有媒体报道,今年广东省"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朱列玉提出了控制房地产行业暴利的三条建议:公开房屋成本、实行购房指导价和最高限价,可是这些建议都被广东省建设厅一一"否决",理由是,对商品住房成本进行公开,容易造成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和对公平竞争环境的影响。此报道一出,引起公众对房屋成本到底能不能公开的议论。
然而,无论考之于法律还是检之于事实,人们会发现,公开兼具福利性与商品性双重属性的房屋成本,不仅于法不违、于理应该,而且于公必要。别再打着维护"商业秘密"的幌子,来庇护那些可能暴露"分利联盟"寻租的违法信息了。
公开房屋成本果真违反了法律吗?
现行刑法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房屋成本构成中的绝大部分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必备的两大构成要件:"不为公众所知悉"、"采取保密措施"。商品房成本无非由地价(包括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及附加)、规划设计费、融资成本、建材费、人工费、管理费、营业税、所得税构成,其中,占大头的地价和银行融资成本都是外部性的,压根儿不是开发商所能"采取保密措施"控制的。土地出让要求"招拍挂",信息应该是透明的;贷款利率是央行规定的,且一个项目最多只能贷65%的款,也就是说,正规渠道的融资成本是固定的、可知的。而钢材、水泥、人工等建筑成本在网络时代,更是公开信息,有何秘密可保?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1月发布实施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第2条第5款所列举的典型和常见经营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也并无"成品成本"。
退一万步讲,即使房屋成本构成中的"管理费用"可能涉及"运作模式",与商业秘密沾边,但较之于住房的公共属性,法律上的例外制度也允许对其干预。毕竟,房屋作为大众安居之所的公共属性的安排,要优于作为投资品的处置。当供求异化,投机、投资以及其他操纵市场的行为猖獗之时,亦即公共权力出手干预之日。监管部门要求公布同类地段相同品质商品房的成本,本质上是出于对现行扭曲房价的纠偏。一句话,法律不应成为妨碍公众利益的挡箭牌,否则就不是良法。
公开房屋成本违反了市场规律么?
其实,公开区域同质商品房成本,并不排斥市场差异性。即便在同一区位,技术含量、建材质量、规划设计、配套设施、品牌效应不同的房屋,售价当然不同。只要买家接受,这并不妨碍市场的多样性。相反,公布成本维护了交易的公正性。对于买房人而言,它意味着有了一个判别、衡量的基准,而这个基准会影响预期。
眼下的房地产市场是个典型的预期市场,预期上升,需求就会增加,价格就会上涨。在开发商处于绝对强势的混沌市场里,公布房价基准,无论是维系买房人的利益,还是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减少空置(空置是对有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使用效率最低)、平衡社会公义,均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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