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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系上“安全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1970-01-01 08:00:00 人浏览

导读:

1994年以前还比较陌生的商业秘密,随着1993年12月1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成为新热点。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日期的日益临近,中国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制正在迅速走向健全。在审理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最关键的证据是商业秘

  1994年以前还比较陌生的商业秘密,随着1993年12月1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成为新热点。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日期的日益临近,中国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制正在迅速走向健全。

  在审理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最关键的证据是商业秘密的载体以及技术图纸、技术配方、技术诀窍、客户名单等证据材料。这些证据如在开庭前交换,很可能造成商业秘密的再次泄露,从而加重对权利人的侵害。如果不进行证据交换,庭审时如何举证、质证、认证?如何保证庭审顺利进行?法官如何查清案件事实?案件事实的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或咨询,商业秘密的载体等证据材料必须向鉴定机构或有关专业人士公开。虽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这种不公开审理只是对公众及新闻媒介的不公开,对所有参诉人(包括审判人员、陪审员、原告、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等)是公开的,其前提是要求所有参诉人员负保密义务,违反者要承担相应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业秘密案件的证据保密及保密审理没有具体规定,商业秘密案件仅仅是不公开开庭审理往往是不够的。借鉴其它国家的有些做法,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涉及商业秘密载体的关键证据,在当事人有充分的、正当的理由不实行交换时,法庭应允许不交换,但是否可以对于必须在法庭上公开的或送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咨询的证据材料设立一种承诺保密制度,从制度上对商业秘密案件审理进行必要的约束,显得尤为重要。具体做法是:设计制作一张承诺保密卡,该卡片上明确载明案件案号、案由、诉讼当事人情况、合议庭组成情况、商业秘密的范围以及一旦泄露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要求所有涉案的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律师、提供鉴定或咨询意见的专业人员以及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必须对涉及案件的事实的证据材料(特别是商业秘密的载体)承担保密义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案件审结后不得泄露秘密,违反者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人员在承诺保密卡上签名或盖章后,将承诺保密卡装订在案件卷宗内。

  设立承诺保密制度的意义在于,从法律上和道德上对涉及参加商业秘密案件审理的所有参诉人进行约束。因为在审理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仅令被告负保密义务,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对所有参诉人从法律意义上进行约束,否则如果参诉的相关人员向他人泄露该商业秘密,必然使拥有该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利益全面受损或使该商业秘密受到更大程度、更大范围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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