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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概念和范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1970-01-01 08:00:00 人浏览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一法定的解释对信息进行了三个方面的限制,第一,信息不为公众所知。第二,信息具有经济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这一法定的解释对“信息”进行了三个方面的限制,第一,信息不为公众所知。第二,信息具有经济价值。第三,信息已被采取保密措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对有关概念又进行了具体的解释,即“不为公众所知”的信息是指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信息;“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实用性或价值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已经采取保密措施”的含义是指权利人事实上已经建立了保密制度、订立了保密协议以及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要保护商业秘密,可对不同等级的商业秘密给予不同的保护。对商业秘密资产进行分类,例如分成:绝密、机密、秘密等。分类的目的是找出最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使保护程度与商业秘密的重要度相吻合,平衡保护成本与保护效果。对识别出来并分类的商业秘密,识别和分析其面临的泄密风险。识别和分析泄密风险的目的是采取有的放矢的保护措施。根据商业秘密的泄密风险,选择并实施适当的保护措施,消除或降低泄密风险,达到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很多,例如物理保护措施、网络保护措施、加密保护措施、人员保密措施、组织保密措施、流程保密措施、监控保密措施等等,企业应根据商业秘密的重要度和面临的风险,选用适当的保密措施,避免出现保护不足或保护过度的情况。 企业保护商业秘密,主要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如商业秘密仍被侵害,则可请求工商部门、公安部门甚至人民法院介入调查处理,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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