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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承诺怎么撤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15 17:36:20 人浏览

导读:

合同的订立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确的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但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作出承诺并不是自愿的,例如受到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胁迫、威胁等,此时即使合同成立了也可以通过撤销权予以撤销。那么被害人承诺怎么撤销?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被害人承诺怎么撤销

一、被害人承诺怎么撤销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害人因为胁迫、欺诈等原因作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撤销权的消灭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撤销权的性质

关于合同撤销权的性质,学术界观点不一。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观点:

(一)变更权说。该说认为,因合同撤销权人行使合同撤销权使合同实质性效力发生变化,故称之为变更权。

(二)诉权说。该说认为,合同当事人无撤销合同的权利。撤销权属于法院和仲裁机关,当事人享有的只是一种诉权。即在除斥期间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依法撤销。

(三)形成权说。该说现为通说,即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为撤销权人单方的行为,无须相对人表示同意,也无须其配合,就能使合同的效力发生变化。

(四)可能权说。该说认为,如果合同撤销权人申请撤销合同,其合同效力可能消灭,故称之为可能权。综观以上观点认为:对于第一种观点,存在很大缺陷,即错误地理解了合同法中变更权的含义。虽然合同的变更权与合同撤销权存在同一类合同中,行使的条件也基本相同,但合同的变更权只是主体或内容的变更,不会引起合同效力的变化;首先,关于诉权,通常认为它主要是针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使用的。而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的权利,被称为仲裁请求权。这样,就撤销权是“诉权 ”而言,至少没有全面概括当事人请求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情形。其次,合同撤销权人有提起诉讼和仲裁的权利,也须有一定的实体法上的权利为依托。而“诉权说”忽略了这个问题。再次,法院和仲裁机关均非合同当事人,与合同无任何利害关系,并不实际享有合同撤销权,它们只是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所必须经过的审查环节而已。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收集的被害人承诺怎么撤销的法律知识。如果合同订立是基于胁迫、欺诈等原因,被害人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通过达成仲裁协议后申请仲裁来撤回合同成立的承诺。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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