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在先的承租人损失有谁承担
导读:
租赁是以一定成本借出实物的经济行为。出租人将自己拥有的某种物品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获得在一段时间内使用该物品的权利,但该物品的所有权仍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费用,以获得使用权。那么租赁在先的承租人损失有谁承担有哪些?租房合同违约金规定有哪些?如何终止租房合同才能退押金?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承租人租赁房屋在先的,承租人的利益受到侵害的,侵害的损失一般是由侵权人承担的,侵权人是房东的,由股东承担赔偿的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中违约条款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执行的。其中违约金相关规定包括:
(一)《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房屋租赁时,租赁双方协商一致终止租赁合同,或者双方按租赁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完毕终止后,可以要求退还押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通过以上内容,相信您对租赁在先的承租人损失有谁承担的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总的来说,承租人先行出租房屋,侵害承租人利益的,侵权人一般应当承担侵权损失。如果您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您咨询法律快车律师,我们会给您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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