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可以是行为吗
导读:
债所指向的对象是债的标的,标的物出现在各种合同之中。那么,标的物可以是行为吗?民法典质权的标的物有哪些?标的物种类的划分是怎么样的?接下来,关于标的物可以是行为吗的详细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1、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例如,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2、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演出合同是劳务合同,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在演出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购买看演出,也是一种合同行为,你的权利是观看演出,你的义务是付费;对方的权利是收费,义务是提供演出。该合同中,没有标的物。
民法典规定,质押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所以质押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各种财产权利,如票据、股票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七条 【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标的物种类有以下划分:
1、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
2、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
3、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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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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