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委托合同损失有哪些
导读:
合同的类型有很多种,有时候我们自己不能亲自去办理一些事情,会委托给自己信任的人去办理,所以会签订好委托合同,如果有什么意外的话,也许会需要解除委托合同,那么解除委托合同损失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1、精神损失。指当事人因合同解除丧失了完成事项的愉悦、成就感、荣誉感等,或者因解除合同而招致挫折感、失败感、沮丧情绪等,这些对当事人来说都是可能的。
2、为办理委托或委托事项所开支的费用。对委托人而言可能包括前期费用,重新实施某一过程,再觅受托人而丧失的金钱利益或价值。对受托人而言可能包括为办理受托事项而垫付的材料费、查询费、差旅费等必要支出。
3、可得利益或报酬均应予以赔偿。
从实际情况看,合同解除可能导致的损失确实包含了可得利益或报酬。在该方无过错或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若合同履行下去,必然获得可得利益或报酬。
从法律或公平原则来讲,赔偿的额度应和对方受损失的程度相当,因为这种赔偿最主要的功能就是补偿,亦即对被损失的利益的恢复,对等是其必然要求。
问题只是在于如何确定损失的存在及其数额。对此,应有相应的证据,最后由法官或仲裁员评判,证据应在损失存在及其数额两个层面使人确信不疑。与此相联系的是,合同约定的回报标准能否作为损失计算的依据。
1、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
2、其特征有:
(1)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
(2)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
(3)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4)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3、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委托人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
1、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劳务。
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该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2、委托合同是诺成、非要式、双务合同。
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订立委托合同时不仅要有委托人的委托意思表示,而且还要有受托人接受委托的承诺,即承诺与否决定着委托合同是否成立。委托合同自承诺之时起生效,无须以履行合同的行为或者物的交付作为委托合同成立的条件。
委托合同成立不须履行一定的形式,口头、书面等方式都可以。
委托合同经要约承诺后合同成立,无论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与受托人都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彼此信任的基础上。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应以当事人双方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与难易程度协商决定,法律不作强制规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解除委托合同损失有哪些”全部内容。从实际情况看,合同解除可能导致的损失确实包含了可得利益或报酬。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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