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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概念与效力类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29 16:35:37 人浏览

导读:

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的概念与效力类型是指什么呢?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物权的概念与效力类型

  一、物权的概念与效力类型

  (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二)物权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和保障立。物权的效力主要包括物权的支配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和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四大类型。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二、拆迁安置房可以办不动产证吗

  安置房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办房产证,例如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有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施工许可证等。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申请在地上或者地下单独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三、安置房买卖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发生安置房买卖纠纷的时候,主要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这三个方式来解决:

  1、协商解决,这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最快捷也是最常用的方式;

  2、调解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只有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调解;

  3、诉讼解决,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与调解,都无法解决纠纷,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那么审理期限为三个月;而如果是适用普通程序,则审理期限为六个月。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物权的概念与效力类型的相关知识,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物权的效力主要包括物权的支配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和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四大类型。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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