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有注明来源再用算侵权吗
导读:
随着社会发展,大家越来越注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然而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需要在文章中插入图片,这些图片大多来自于网络,使用并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这样的行为会对著作权人的权利造成侵害吗?图片有注明来源再用算侵权吗?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图片侵权的认定主要看其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图片作品。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转载别人的图片注明出处了应当根据实际的用途来进行不同的判断,是否属于侵权行为。根据下面条例,如果没有商业营利目的,并且注明出处,不损害作者名誉、财产、权利,则属于合理使用,不属于侵权。著作权合理使用有以下特征:
1、合理使用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须支付报酬。
2、合理使用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
3、合理使用所限制的是著作财产权,不影响著作人身权,即使用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记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翻译成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侵害人格权。主要表现为:
1、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权;
2、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权;
3、发表攻击、诽谤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誉权;
4、非法侵人他人电脑、非法截取他人传输的信息、擅自披露他人个人信息、大量发送垃圾邮件,侵害隐私权。
对于此种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网友和网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是侵害财产利益。基于网络活动的便捷性和商务性,通过网络侵害财产利益的情形较为常见,如窃取他人网络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而最典型的是侵害网络虚拟财产,如窃取他人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
(三)是侵害知识产权。主要表现为侵犯他人著作权与商标权:
1、侵犯著作权。如擅自将他人作品进行数字化传输,规避技术措施,侵犯数据库等。
2、侵犯商标权。如在网站上使用他人商标,故意使消费者误以为该网站为商标权人的网站,恶意抢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域名等。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收集的图片有注明来源再用算侵权吗的法律知识。使用网络上的图片并注明来源会不会造成侵权要视具体形况而定,如果按照法律合理使用的情形,一般不会造成侵权,但是最好的办法还是在使用前获得使用权限。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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