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妨碍通行出事故谁担责
导读:
公路妨碍通行出事故责任是指在公路上堆放物品或因修改道路,妨碍他人出行或造成了他人损害的责任。当出事故时,我们首先会想到的责任人是侵害人,那么在公路上妨碍通行出事故谁担责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当遇到公路上有物品妨碍了交通,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时,我们最先想到的责任人就是侵权人,认为谁放的就是谁的责任。但是往往忽略了责任人还有公共道路管理人员。根据《民法典》第1256条规定,在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发生时,公共道路管理人员应当举证证明已经尽到了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道路管理人员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追究其责任,责任人应当为侵权人,也就是行为人。
可以根据交警给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以相关责任人和保险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保险公司根据限额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1)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原则上由道路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给予受害人精神损失费和人身损害费用,除道路管理人员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尽到了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
(2)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的,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责任的,若管理人员采取了安全措施的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赔偿或不承担责任。
(3)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道路管理人员不得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未按照法律法规设计、施工,导致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了交通事故,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有关公路妨碍通行出事故谁担责的相关内容,当遇到此类问题时,先收集证据保证自身利益,再向相关人员反映,保护自身利益。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律快车小编。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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