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探视权怎么样判
导读:
法院探视权的判决是依据离婚夫妻是否对探望权的行使作协议约定而进行的,若是有约定的便按照约定作出判决,若是没有约定的,便依据具体案情作出。一方妨碍行使探望权的主要处理办法是由双方协商解决。
法院探视权的判决情形如下:
1.离婚诉讼中,双方就孩子探视权达成协议,法院可以直接就达成的协议进行判决。
2.离婚诉讼中,只有一方提及孩子探视权,或者双方都提及,但双方在达不成协议,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直接进行判决。
3.双方自愿离婚后或者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视权,一方可以就探视权问题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处理。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法律快车提醒,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八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一方不让行使探视权的,另一方有以下解决方式:
1.与对方协商解决;
2.可请所在地的居委会进行调解;
3.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强制执行。
法律上明确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可以的,具体由双方协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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