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网聊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导读:
离婚诉讼中网聊能作为证据使用,离婚诉讼案件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网络聊天记录和电话通讯记录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起诉离婚一方不接传票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方式。
离婚诉讼中网聊能作为证据使用。法律快车提醒,离婚诉讼案件过程中,在只有聊天记录的情况下,如果想达到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目的或者证明婚外情,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予认定的,但网络聊天记录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保全网络聊天记录时,须注意以下法律问题,即网络聊天记录必须具有诉讼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1.客观真实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2.关联性,即证据与待证事实有内在的联系,并能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一部。
3.合法性,即证据必须具有实体法所规定的特定形式,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如果是当事人提供的聊天记录,一般要想得到法院的认可,须经公证机关作相应公证。
起诉离婚,对方拒绝传票的,法院可以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1.当事人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
2.人民法院受理诉讼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立案。
3.法院立案之后,应当对离婚诉讼开庭审理。
4.人民法院在审理结束后,必须按照审理的情况作出正确的判决,并且按照规定向当事人宣判。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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