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权如何行使,由谁行使
导读: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应当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之、以诉讼的方式为之等方面进行,撤销权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行使的。合同可撤销的情形主要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示公平合同、胁迫订立的合同等。
合同撤销权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行使,行使方式如下:
1.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即撤销权人将撤销合同的意思告知相对人就可产生撤销合同的后果;
2.以诉讼的方式为之,即当事人须向法院提起撤销合同的诉讼,经法院判决才可撤销合同;
3.区分不同的撤销事由而规定以意思表示或者诉讼方式为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法律快车提醒,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
撤销合同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当事人需在撤销权存续期间到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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