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务免除具有的特点有什么
导读:
关于债务免除具有的特点有无因性、无偿性、不特定性。债权人免除债务是需要合理原因的,否则会影响免除的法律效力。债权人明确表示放弃债权的情况下,可以不需要债权人作出书面说明。
关于债务免除具有的特点有:
1.免除是无因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免除的效力。
2.免除为无偿行为。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为免除为相应的对价。
3.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免除债务不必有特定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都无不可。
不可以反悔。债权人做出免除后不得撤回。与此同时,债务免除是无因行为,也就是说,无论债权人因为什么原因免除债权,都不影响最后债务消灭的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1.债务已经履行;
2.债务相互抵销;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4.债权人免除债务;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快车提醒,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是3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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